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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“二奶”是否构成重婚罪?

1999-05-15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编辑同志:

我丈夫自1993年去广东搞建筑工程承包后,很少回家。今年3月,他回家提出要与我离婚。此后经了解,原来我丈夫早在1994年就开始与年仅20岁的女子李某在广东同居生活至今,但未领结婚证。请问我丈夫是否构成重婚罪?如构成重婚罪将会受何处罚?

读者:志英志英读者:

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,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。

重婚罪有两种客观表现形式:一是已婚一方以弄虚作假的手段,骗取手续,与第三者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;二是在事实上形成非法婚姻关系。就是虽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,但是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(包括经济生活和性生活)。对你来信所提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,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而定。如果你丈夫与李某对外是以夫妻名义在当地同居生活的,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,也构成重婚罪;如果你丈夫与李某对外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,而只是暗中同居或以其他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,则应视为通奸,不构成重婚罪。

你来信所提对重婚罪如何处罚的问题,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258条规定:“有配偶而重婚的,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”

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

朱江华曾煌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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